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易瑩 
連署人
蔡旺詮、鄭佳欣、吳禹寰、許又仁、王家貞、郭鴻儀、李偉智、周麗津、周奕齊、曾培雅、林美燕、蔡育輝、楊中成、Ingay Tali穎艾達利 
案由
建請台南市政府研擬「台南市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自治條例」,送予議會審議,以利促進台南市非固定式遊具使用安全。 
說明

一、行政院營建署於107年10月8日訂定「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其中規範相關業者應備查之相關表件及主管機關應負稽查責任。

二、唯行政院營建署增訂上開規範並未設有罰則或後處置方法,難以達成規範目的。

三、綜上,請台南市政府研擬「台南市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自治條例」,訂定得實質有效管理攤販之相關自治條例,以收兼顧攤販需求及孩童安全之效。

 
辦法
請台南市政府研擬「台南市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自治條例」,送予議會審議。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5/26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工務局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6/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6/16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0429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7月14日府工使二字第1090740145號函復如下: 本府就「研擬『臺南市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自治條例』」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掌理充氣式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之管理及稽查等相關事宜,非屬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自治事項範圍內。 二、次查內政部所訂「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僅於第3點第2 款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為依該規範「管理」與「稽查」,並無明文授權地方政府得以制訂相關自治法規,是本府尚難取得制定相關規定之權責。 三、至如遊樂設施有發生危害民眾安全之情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得依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12點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至第38 條及第57 條至第 59條或其他法令處理之。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