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4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李宗霖 
案由
建請市府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本市「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說明
  1.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七條規定略以: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2. 本市「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第七條規定: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行評量。學生定期評量無故缺考時,除不得補行評量外,學生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應以零分計算。前項補行評量學校得另行命題。
  3. 目前在教育現場上,學生在月考(段考)期間請假情形時有耳聞,排除婚喪、生病等不得不請假因素之外,不乏在月考(段考)期間請假旅遊,事後申請補考之情事;一般而言,學校對於請假學生之補考,為了考試之公平,通常會重新命題,增加行政與任課教師之工作負擔,更因為不同試題的難易度不同,成績計算也未必公平,難免會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4. 據此,建議比照教育部辦法,修正本市「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第七條規定,將「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行評量。」修正為「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得』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行評量。」
 
辦法

建請市府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本市「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11/2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12/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12/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11944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本市『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稱評量辦法)第 7點第 4 項規定:「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其立法意旨目係對於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並經學校核准給假之學生,提供補行評量之機制。 二、次查「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以下稱補充規定)第7 點第 1 項規定:「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行評量。學生定期評量無故缺考時,除不得補行評量外,學生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應以零分計算。」前開補充規定係針對評量辦法未明訂之規範進行補充說明,有關「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行評量」之意,係為補充說明學校辦理補考之時間應於學期結束前完成,與上開評量辦法之規定應無扞格。 三、本局將另函請各國小,針對定期評量期間因故請假之學生,應確依前開補充規定,於學期結束前完成補行評量,並加強向家長及學生宣導相關評量權益,以保障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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