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法規
- 案號
- 3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來文日期
- 2026/03/26
- 來文字號
- 府衛心字第1150403960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 連署人
- 案由
- 擬具「臺南市自殺通報及關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敬請審議。
- 說明
- 臺南市自殺通報及關懷自治條例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二年。因自殺防治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施行,且為配合自殺防治法現行用語及中央主管機關實務運作,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避免用語不同致生誤解,修正本自治條例法規用語及名詞定義,將「自殺未遂」修正為「自殺企圖」、「自殺高風險」修正為「自殺意念高風險」、「自殺者遺屬」修正為「自殺者遺族」、「珍愛生命守門人」修正為「自殺防治守門人」,並明定具體自殺計畫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七條及第十條)。
(二)第一項規範對象涵蓋範圍廣泛,為便於閱讀,改以分款方式臚列,並增訂概括條款。(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
(三)原「行政院衛生署」業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組織名稱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為加強自殺通報義務,以避免自殺憾事發生,違反第四條第三項之公務人員亦受相關懲處規範,爰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本案業經本府115年3月3日第738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三、檢附「臺南市自殺通報及關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條文。
-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
- 一讀日期
- 2026/04/17
- 一讀審議結果
- 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6/05/15
- 審查意見
- 一、照案通過,詳審查結果對照表。 二、請衛生局針對第四條所指身份,檢討去標籤化,減少人力負荷。 三、對於第十二條所指公務人員懲處,應請中央函釋適用對象並進行業務教育宣導。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6/05/2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6/06/03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 1150004038號
- 執行情形
- 巿府衛生局於115年6月18日府衛心字第1150900791號函回復如下: 有關4-7定法規巿提3號案大會決議辦理情形如下: 一、第四條所指身份,係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悉對象出現重度情緒困擾時,應先辦理自殺危險性評估,並非所有規範對象都需列入評估及通報。目的是為及早提供心理關懷及支持,降低自殺企圖風險,無關標籤化。 二、第十二條所指公務人員懲處,為加強自殺通報義務,以避免自殺憾事發生。因適用對象同自殺防治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之公務人員及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通報作業,故不另請中央函釋。 三、檢附自殺防治法及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