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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將新聞處與觀光旅遊局合併,兩局處人才及交流管道加以整合,以利臺南市的國際行銷更精準,目標更一致,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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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將新聞處與觀光旅遊局合併,兩局處人才及交流管道加以整合,以利臺南市的國際行銷更精準,目標更一致,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款第2目規定略以,直轄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復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略以,地方行政機關及其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之原則設立或調整;又同準則第8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倘具有階段性任務完成或政策改變、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管轄區域調整或裁併、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等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合先敘明。
二、另查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掌理新聞聯繫、公共關係、城市企劃行銷、城市外交、廣電影視管理及數位傳播等事項。再按本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該局下設觀光技術科、觀光行銷科、觀光事業科、旅遊服務科及風景區管理科等5個業務單位,所掌業務除觀光發展規劃、城市觀光交流及國際行銷推廣活動等事項外,尚涉及觀光建設、觀光景點環境綠美化及景觀工程、轄管風景區之營運管理及設施維護修繕等事項,兩局處各有其分工、權責分明,尚無前揭應予調整之情形。
三、承蒙貴席對於市政之關切及建議,本府至為感謝。未來對現行組織架構將持續滾動檢討,所提建議事項將納入規劃時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