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1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蔡淑惠、林燕祝、李中岑、吳通龍、許至椿、尤榮智、陳昆和
- 案由
- 請市政府對於體育場館租借收取使用費及門票抽成的政策符合公平原則,增加體育場館使用效益。
- 說明
- 制定一個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收費標準。
- 針對不同類型的使用者一般市民、學校、非營利組織和商業活動等制定差異化的收費標準,以滿足不同需求。
- 對於營利團體例如舉辦大型的演唱會應收取合理的場地使用費及訂定門票抽成辦法,不得以專案免費而犧牲了場館收益。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06/20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06/2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07/02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5336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市政府對於體育場館租借收取使用費及門票抽成的政策符合公平原則,增加體育場館使用效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作為: (一) 有關體育場館租借係依據臺南市公有運動場地收費標準,並分為體育性活動及非體育性活動之收費基準。 (二) 收費標準則依直接成本及間接成本計算分析後訂定,直接成本如人力、設備、水電費用等;間接成本則為設備維護費用等。 (三) 為推展及鼓勵體育性活動,現有收費標準尚屬平價,可供市民、學校、非營利組織租用,若有特殊需求可函文至本局,本局將積極協助。 (四) 對於營利團體如舉辦大型演唱會,費用收取方式則為非體育性活動收費,並設有售票總收入10%為收費標準,但若門票收入抽成低於場地租借費用,則以該場地租借費用收取。 二、目前進度: 本府將定期檢討收費標準,以符合公平原則。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