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50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趙昆原 
連署人
吳禹寰、林阳乙、李鎮國、林美燕、蔡淑惠、蔡育輝、周奕齊、李中岑 
案由
建請市府擬定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相關補助措施或獎勵,鼓勵更多尚未強制納入設置AED的民間團體、公部門機關、國中小學等來設置AED,讓市民生命安全更有保障。 
說明

一、近年來,國人心肌梗塞發生率急速上升,患者也有年輕化的趨勢,像是去年藝人高以翔在錄製節目時昏倒送醫不治,其因為心因性猝死,今年藝人黃鴻升在家中猝死,其因為心因性休克,故此急救措施成為全民熱門話題,也在在凸顯心肺復甦術(CPR)與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對於挽救生命的重要性。

二、依據108年衛生福利部統計公告的十大死因前三名分別為惡性腫瘤、心臟疾病與肺炎。排序第二的心臟疾病,則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急性心肌梗塞患者來不及送醫即死亡,面對這個恐怖殺手,民眾萬萬不可大意。因此政府刻正推廣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器(AED)急救器材再加上CPR施做的使用教育,希望能挽救更多患者性命。

三、而臺南市政府今年(109年)8月才剛辦理安心場所認證表揚記者會,希望藉由公開表揚民間企業團體以及公部門機關,來鼓勵更多業者與公部門響應與支持加入「AED安心場所認證」,建構臺南市完整的急救網絡系統。

四、一台AED售價不便宜,動輒數萬元起跳,又或者可向保全公司租賃,但一個月租金也要兩千上下不等。故此,期許市府可思考如何實質鼓勵更多的民間團體或尚未納入強制設置AED的公共場合、公部門機關、國民中小學等,制訂相關補助措施或獎勵,讓臺南市民能夠身處於一個安心的環境,讓市民生命安全更有保障。

 
辦法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9/1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11/26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12/0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12/09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1212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衛生局109年12月24日府衛醫字第1091379705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建請市府擬定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相關補助措施或獎勵,鼓勵更多尚未強制納入設置 AED 的民間團體、公部門機關、國中小學等來設置 AED,讓市民生命安全更有保障。」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衛生福利部(昔機關名稱為行政院衛生署)102 年7 月11 日衛署醫字第1020202525 號令制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內容:「經公告應設置AED 之公共場所,應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未置有AED 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者,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該公共場所之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將名單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改善,及第十三條內容:「設置AED 之公共場所,其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設置AED 訓練、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者,得加以表揚或獎勵。前項表揚或獎勵之條件、適用範圍、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二、承上,因法規已明確釐訂各設置AED 場所規管單位為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局也將本答覆函副知本府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貴席良善建議,請其規劃制定業管單位有關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補助措施或獎勵專案後,逕復貴席並副知研考會及本局齊心努力推廣,以鼓勵更多尚未強制納入設置AED 的民間團體、公部門機關、國中小學等轄管單位來設置 AED,讓市民生命安全更有保障。 三、本局擬另函呈衛生福利部建議召開中央跨部會協商會議,訂立中央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轄管單位,能規劃制定鼓勵轄管單位踴躍設置 AED 相關措施,如機(關)構訂立「是否有設置AED」評鑑考評指標或新開業機(關)構必須設AED 才准予合格開業…等。 四、檢附102 年7月11日衛署醫字第1020202525號令制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資料一份供參。 
回覆附件
市府回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