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6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余柷青 
案由
建請市府協助農民向農業部及林業保育署爭取重啟林地農耕使用申請機制,並加強地方公告與農民輔導。 
說明
  1. 關廟、龍崎、新化、白河、南化、楠西及左鎮等山區長期存在竹筍農耕使用林地情形,部分農民因資訊不足或未能及時申請合法使用,衍生執法爭議與地方衝突。
  2. 林業保育署雖曾開放於114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證明58年5月27日前已有耕作事實者得申辦租用,惟地方反映公告及資訊傳達不足,導致部分實際耕作者錯失申請期限。
  3. 建請市府函請農業部及林業保育署研議再次開放申請,並由市府正式行文各區公所協助通知里長及實際農耕者,加強政策宣導與申辦輔導,避免類似憾事再度發生。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2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1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150005409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協助農民向農業部及林業保育署爭取重啟林地農耕使用申請機制,並加強地方公告與農民輔導。」案,敬答覆如下: 一、 農業部已於114年11月24日發布農林業字第1140248070號令,國有林地內,於民國58年5月27日以前,已占用墾殖竹木、果樹、茶樹、蔬菜或其他農作物,或興設建物、水池、水田等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第一版航空照片判釋確認於早年即已使用,並輔 以歷年航空照片認定有持續使用迄今之事實,且無使用糾紛,亦無法令規定禁止為上開使用或不得出租者,可依「國有林地濫墾地續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國有林地濫墾地租用,申請期限至116年3月31日,爰有需求之民眾,至今仍可向各地工作站提出申請。 二、 本府農業局已於今(115)年5月25日函請各地區公所協助張貼公告,有申請需求之民眾,可於上開申請期限內,逕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轄下工作站辦理。 三、 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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