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關提案-決算審核報告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財經 
案號
提案性質
有關機關提案-決算審核報告 
來文日期
2015/07/24 
來文字號
審南市一字第1040004060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 
連署人
 
案由
103年度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敬請 審議。 
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103年度臺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府主決字第1040414712號函送本處,本處業於法定期限內依法完成審核,並編製審核報告竣事。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5/08/28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審查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5/09/04 
大會決議
一、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有關103年度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計處報告所提市府負債849億7,893萬之外,其挪用基金及特定用途專戶存款餘額200億4,664萬餘元,此為短期挪用、長期流用或為實際支出,以及是否產生實質負債等,請市府於一星期內以書面回覆本會,並視本會需要請審計處再次說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5/09/09 
發文字號
南議財經字第 1040005368號 
執行情形

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15日府財務字第1040909512號函覆: 主旨:貴會第2屆第2次定期大會決議案(財經1號案),有關本府103年度集中支付之基金及特定用途專戶餘額200.46億餘元案,係該集中支付基金專戶之存款餘額,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4年9月9日南議財經字第1040005368號函。 二、依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法所稱借款,只中央、直轄市及鄉(鎮、市)向國內外所借入之長期、短期及透支、展期款項….。爰集中支付之基金及特定用途專戶存款餘額非屬公共債務法第4條之債務規範內。 ………………………………………

本府主計處業於104年9月21日以府主決字第1040907660號公告「中華民國103年度臺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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