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郭國文 
連署人
邱莉莉、賴惠員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速與法務部商討,原臺南刑務所中央台由市府撥用代管,並編列預算,將中央台移回原址,整體規劃周邊司法文化建築,形成司法文化園區。 
說明

一、原臺南刑務所建築被拆除97%,中央台則為僅存的3%,被遷移到歸仁區臺南監獄與看守所後方,原臺南刑務所中央台雖屬法務部資產,但法務部有意將中央台由市府撥用代管。

二、建請串聯司法文化建築群:原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刑務所合宿、臺南刑務所所長宿舍、臺南刑務所要道館以及臺南刑務所中央台,規劃「司法文化園區」。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3/03/12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3/05/2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3/05/24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20010381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年6月21日以府文建字第1020471862號函覆本會在案︰ 主旨:貴議會函送第1屆第5次定期大會議員提案(教育第2號案)決議案乙份,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議會102年5月24日南議教育字第1020010381號函辦理。 二、決議建請規劃「司法文化園區」乙節,區內三處市定古蹟(要道館、合宿與官舍)及乙處歷史建築(所長宿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暨第18條規定,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事宜,先予敘明。 三、依上揭第8條規定,本市公有古蹟由所有或管理單位自行辦理維護之成果足可借鏡,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南區氣象中心、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國立成功大學等。 四、另依文資法第13條規定,本府文化局所屬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業已編列預算辦理「調查研究與修復再利用計畫」,未來可協助監方據此編列預算及辦理整體修復與再利用事項。 五、有關園區評估乙節,參依國內外相關案例及基地周邊條件,評估後建議仍應俟基地條件確定後,包含法院再利用方向、區內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利用暨周邊重點商業設施完工啟用所帶來區域性影響等因素,再行規劃執行為宜。

本府文化資產管理處業委託辦理刑務所周邊官舍等古蹟群歷史調查研究(調查對象含原臺南刑務所),俟基本資料及其價值確定後,研議刑務所搬遷及後續再利用之可能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