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4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趙昆原 
連署人
吳禹寰、方一峰、林阳乙 
案由
臺南市公立中小學及幼教廚工之薪資應給予妥適之保障,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設立證照津貼、農曆年假應給予薪資、寒暑假工友之工作可優先聘請廚工來擔任,以保障弱勢廚工之獲得。 
說明

一、市府教育局施行工友遇缺不補而給予18萬僱工之費用,請優先考慮學校既有廚工來擔任。

二、所有廚工大多數擁有丙級廚師證照,有些擁有乙級證照,甚至擁有鍋爐證照,應設立證照津貼,以符應證照制度之建立。

三、廚工寒暑假不支薪,採部分工時來給薪,在工作保障上有不足,故強烈建議農曆年假應給予日薪,以維工作辛勞之獎勵。

四、學校廚師之費用既來自於學生繳納,在總體經費有餘裕之下,應授權各校自行提升廚工之工作待遇。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9/09/2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19/12/04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9/12/1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9/12/20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12068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2日以府教安(二)字第1081501641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臺南市公立中小學及幼教廚工之薪資應給予妥適之保障,建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設立證照津貼、農曆年假應給予薪資、寒暑假工友之工作可優先聘請廚工來擔任,以保障弱勢廚工之獲得。」案,敬答覆如下: 一、學校幼教廚工薪資由中央專案補助,寒暑假可上班並依實支薪;中小學校午餐各項菜金、人事費、水電費等支出,均由家長繳交午餐費項下支應,寒暑假未供餐無勞務之提供者,不予支薪,以免增加家長負擔。 二、將提醒學校倘有雇工需求且符合廚工專業,建議學校優先聘用現職人員;另為照顧廚工,108年積極爭取經費推動「暑假廚工返校助防疫」專案,補助進學國小等173校,聘請學校廚工以每週2日,每日4小時為原則彈性調配,返校進行校園廚房內外周圍環境清理維護,清除病媒蚊孳生源,控制登革熱疫情。 三、為保障學校午餐衛生品質,本市學校廚工應聘用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丙級技術師證照以上」,持有證照為廚工基本門檻;另有關持有其他專業證照加薪部分,則由校方考量工時、工作內容及午餐經費等事宜自行議定。 四、廚工與學校簽訂之契約屬不定期契約,其調整、計算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如於契約中約定寒暑假期間不必提供勞務且不予支薪,應從其約定。如遇農曆春節非寒假期間,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初一至初三)為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休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五、學校午餐經費人工支出比例以19〜21%為原則,在符合勞基法規定且午餐經費許可下,學校得考量工時、工作內容及午餐經費等事宜自行議定工作待遇。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