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8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47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旺詮 
連署人
周麗津、陳怡珍、陳碧玉、蔡育輝 
案由
請社會局深入了解,台南市低收人口逐年降低之主因,並視個案情形,適度放寬審核標準。 
說明
  1. 去年第5次定期會時,曾質詢過低收入戶人口與比例逐年降低的問題。當時曾懷疑,是否為了節省預算,台南的低收審核越來越嚴酷,導致低收越來越難申請。當時局長回應,絕無審查嚴苛的問題。
  2. 時隔一年半,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數據從2019年更新至2021年。但低收人口依舊逐年降低(見附件一),低收人口占總人口比率也是逐年降低(見附件二)。
 
辦法
  1. 召開說明會,請各區公所注意低收審查門檻,莫因預算或經費問題,而使審查標準逐漸嚴苛。
  2. 針對特殊個案,可派員了解實際情況,並適度調整審查門檻,莫讓弱勢民眾求助無門。
 
提案附件
環衛低收附件.pdf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9/28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10/0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10/13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10011819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1年10月19日1110012557號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6月30日府社助字第1111339469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請社會局深入了解,台南市低收人口逐年降低之主因,並視個案情形,適度放寬審核標準」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最低生活費係依據中央公告之最近1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查本市110年度依據中央公告之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為1萬4,230元,不僅低於其他各直轄市,也低於台灣省每人每月1萬4,576元,因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最低生活費數額定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故本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訂定,與台灣省其餘縣(市)金額1萬4,230元一致,本市低收入戶之審查標準並未較其他縣市嚴苛。 二、另查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各直轄市110年底之低收入戶戶數,除台北、桃園市外,其他各直轄市之戶數均較109年底減少。 三、加強宣導請各區公所審議低收入戶時,務必配以實際生活狀況提供協助,落實弱勢家庭之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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