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臨時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2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許又仁
- 連署人
- 李中岑、林志聰、沈家鳳、Ingay Tali穎艾達利
- 案由
- 為維護校園清淨,請教育局嚴守行政中立,禁止教育局各單位及學校、體育場(館)等不當借用場地,從事變相選舉或其他政治活動。
- 說明
一、學校是辦教育的場域,近來時聞有心人士巧立名目借用場地,藉機辦理活動。
二、請教育局應嚴格把關並轉知所屬學校,有關校園場地借用應確實依「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9/08/14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19/08/20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9/08/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9/08/30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80007728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8年9月12日以府教秘字第1081034670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為維護校園清淨,請教育局嚴守行政中立,禁止教育局各單位及學校、體育場(館)等不當借用場地,從事變相選舉或其他政治活動」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 校園場地借用係依據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另體育場地借用係依據臺南市體育處運動場地申請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 依據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6條第6款已明訂,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競選或罷免活動及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之情形者,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使用;核准後始發現者,得停止其校園場地之使用。另臺南市體育處運動場地申請使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及第8款亦規定,有「活動內容違背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擅自變更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廢止或撤銷其許可。 三、 爰上,相關場地借用辦法已明定行政中立之規範,本府亦將重申相關規定,請學校依規定辦理。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