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4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6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許又仁
- 連署人
- 林阳乙、杜素吟、盧崑福
- 案由
- 因應情緒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級之情緒行為造成班級經營的困境,家長經常以轉校來解決原有班級經營困擾的問題,卻造成轉入學校及新班級家長的抗議,建議教育局應建立學校處理機制,並給予專業人力協助。
- 說明
一、某些情障生家長不配合,造成老師想協助或想提供資源也沒辦法,若情障生經醫院鑑定需用藥,父母卻怠忽而自行停藥或減藥,導玫情障生頻繁在學校發生嚴重傷人或行為問題。
二、情障學生衍生霸凌、性平或暴力衝突校園事件,而當教師於處理學生情緒狀況時,除身體可能遭受危害,精神與情緒狀況亦受到嚴重影響外,授課教師因學生情緒波動管教難以收效,影響同儕學生受教權益,造成家長不信任學校處理方式醞釀轉班、轉校、投訴之後續效應。
- 辦法
一、增加學校處理學生情緒障礙行為影響教學之軟硬體資源:
(一)建構〔臺南市之情緒教育教材庫〕。
(二)列管事件增設情緒陪同人員,給予較長的照護時間,陪同學生度過情緒高漲期。
(三)增設校園情緒安全角落,讓學生能暫時脫離外在情緒壓力,讓情緒得舒緩之空間。
(四)編列固定經費,充實學生情緒紓解之輔導媒材。
二、縮短鑑定時程:
在有醫囑狀況下,現況是經三個月、六次以上輔導無效,方得申請特教鑑定,且限制一學期僅有一次。應比照自閉類學生評鑑,得有一個半月一次的鑑定區間。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9/15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11/26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12/01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12/14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90011625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25日府教特(三)字第1091545163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 因應情緒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級之情緒行為造成班級經營的困境,家長經常以轉校來解決原有班級經營困擾的問題,卻造成轉入學校及新班級家長的抗議,建議教育局應建立學校處理機制,並給予專業人力協助。」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增加學校處理學生情緒障礙行為影響教學之軟硬體資源」部分: (一)刻規劃建立〔臺南市之情緒教育教材庫〕,由本市情障、ADHD巡迴教師、特教輔導團共同研商蒐集並上傳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頁,供學校、教師、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下載參考。 (二)列管事件增設情緒陪同人員,給予較長的照護時間,陪同學生度過情緒高漲期: 1、每年分兩階段定期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依學生障礙輕、中、重、極重程度,核以補助每日2-8小時鐘點經費。 2、學校突遇情障學生個案需求時,可專案報局申請,本局經評估後,提供學生助理人員時數,給予即時人力。 (三)增設校園情緒安全角落,讓學生能暫時脫離外在情緒壓力,讓情緒有個舒緩之空間:將納入學校安全角落,布置設計一處可轉移學生注意力,釋放負向情緒場所。 (四)編列固定經費,充實學生情緒紓解之輔導媒材:將併同補助學校、教師購置相關特教教材、輔導媒材時統整辦理。 二、有關「縮短鑑定時程」部分: (一)情障學生鑑定標準需考量長期性、跨情境、功能受損、嚴重性、排它性、普通教育無顯著成效等因素。個案情障鑑定前,尚需轉介前介入(RTI),蒐集個案除學校外之環境,如家庭、社 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也會顯現適應困難,以確認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九條情障鑑定基準,目前時程規劃仍以每學年情障鑑定2次為原則,俾透過蒐集學生資料以利研判。 (二)若是學校有緊急案件或已經完成轉介前介入,可召開臨時研判會議,並研修訂入情障鑑定計畫,計畫未修訂前,將先公告讓學校知悉。 三、未來本府就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事件,將持續研議處理流程及關注學校與學生需求,精進特教服務模式,共同協助學校、教師及學生。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