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20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依婷、林美燕、盧崑福 
連署人
沈震東、黃麗招、周奕齊、陳皇宇、朱正軒、李宗翰、周嘉韋、沈家鳳 
案由
建請市府訂定安平再生水廠營利回饋機制。 
說明
  1. 依據水利局供水協議書内容,113年預計可供水13,125,000噸,預計收入371,306,000元。
  2. 鑒於安平再生水廠設於安平商港內可用於開發觀光發展之用地,惟考量資源永續以及推動臺南高科技產業發展所需,同意將再生水廠設置在安平區,因此市政府應給予安平當地一定比例回饋機制作為補償,建議以售水營利10%以上。
 
辦法
經連署後,提交委員會審查,並以書面送交議事組彙辦。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11/27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11/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12/05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20011486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府訂定安平再生水廠營利回饋機制」案,敬答覆如下: 一、安平再生水廠於112年度第一季興建完成後目前已結合原有之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設置導覽區域,為利民眾了解水資中心及再生水廠之操作流程與建設成效,民眾如有參訪需求,可由里辦公處或區公所為單位向本局申請相關服務,本局將安排相關人員協助導覽。 二、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設有廠外回收水取用口,可供民眾免費取用非人體接觸之生活次級用水,亦有定期協助周邊鄰里辦理環境清消,加強周邊區域病媒源控制。 三、另再生水建設之推動,主要目的係協助產業發展及穩定區域供水,非屬營利性質,因此水價之訂定主要依據既有用水契約及營運成本,後續將參考各縣市作法,先與中央會商研擬統一訂定辦理原則或由地方自行訂定自治條例之可行性。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