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11/04/19 
來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00264640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連署人
 
案由
擬制定「臺南市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說明

一、公共意外責任險係提供營業場所業者一旦面臨意外事故造成消費者或民眾傷亡後,由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的一種保險商品,其對營業場所業主及一般消費者而言,皆具有事前預防及事後保障之功能。為充份保障本市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降低其受營業場所意外事件之影響,爰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三目規定,制定「臺南市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二、本自治條例草案業經本府100年2月23日第8次市政會議討論通過。

三、檢附「臺南市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草案)。

 
辦法
請貴會惠予審議通過「臺南市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送大會議決。 一、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主管機關指定營利事業之場所。 二、第五條第一項(1-4款)依據內政部建議之投保金額,調高50% 第一款修改為新台幣三百萬元。 第二款修改為一千五百萬元。 第三款修改為新台幣三百萬元。 第四款修改為新台幣三千六百萬元。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1/07/11 
大會決議
一、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經主管機關指定營利事業之場所。 二、第五條第一項(1-4款)依據內政部建議之投保金額,調高50% 第一款修改為新台幣三百萬元。 第二款修改為一千五百萬元。 第三款修改為新台幣三百萬元。 第四款修改為新台幣三千六百萬元。 三、修正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1/08/02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00011098號 
執行情形
本案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台南市議會第一屆第1次定期大會通過,目前本局辦理公告作業中並副知本府各機關,其所管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如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需求,請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自行辦理公告。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