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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邱莉莉、郭鴻儀、方一峰、許至椿、李中岑、鄭佳欣、陳皇宇、尤榮智、王宣貿、周麗津、林冠維、林美燕、曾培雅、吳通龍、周奕齊、吳禹寰、陳昆和、曾之婕、林燕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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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每年編列局處(室)單位首長出國考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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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貴席「建請臺南市政府每年編列局處(室)單位首長出國考察經費」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於編列年度預算前,都會召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工作計畫審查會」審查下一年度各機關因公出國案件,有關各局處首長如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訪問、觀摩可以提出國計畫報市府列入審查。
二、相關規定:
1.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各機關年度因公出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由各機關審酌業務需要、有益市府及國家整體利益且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等原則,詳擬計畫陳報市府,再由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財政稅務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處單位主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2.有關各局處(室)單位首長倘應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訪問或觀摩,得依每年先期審查期程,提報出國計畫項目、地點、天數及人數等,經審查核定後循預算程序編列經費,返國後,再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要點」規定,提出報告,報告具重要價值且確實可行者,機關得據以研提實施計畫或列入年度施政計畫。
三、本案於編列115年度預算前,再函請各局處(室)單位首長依需求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