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4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邱莉莉、郭鴻儀、方一峰、許至椿、李中岑、鄭佳欣、陳皇宇、尤榮智、王宣貿、周麗津、林冠維、林美燕、曾培雅、吳通龍、周奕齊、吳禹寰、陳昆和、曾之婕、林燕祝 
連署人
 
案由
建請臺南市政府每年編列局處(室)單位首長出國考察經費。 
說明
  1. 隨著「全球化」與「在地化」趨勢的開展,公部門的效能與效率的提升,光從制度改造顯有不足,國內、外政經環境情勢瞬息萬變,如何結合國際情勢與國內經驗則成為關鍵。
  2. 一方面需要政府公務人員具有國際視野來擬定及推動各種公共政策,另一方面也需要公務人員透過出國考察等活動,於短期內快速瞭解及學習其他國家治理的理念及吸收政府機關如何帶動地方建設暨施政績效的寶貴經驗。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11/21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12/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12/1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1133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貴席「建請臺南市政府每年編列局處(室)單位首長出國考察經費」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於編列年度預算前,都會召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工作計畫審查會」審查下一年度各機關因公出國案件,有關各局處首長如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訪問、觀摩可以提出國計畫報市府列入審查。 二、相關規定: 1.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各機關年度因公出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由各機關審酌業務需要、有益市府及國家整體利益且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等原則,詳擬計畫陳報市府,再由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財政稅務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處單位主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2.有關各局處(室)單位首長倘應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訪問或觀摩,得依每年先期審查期程,提報出國計畫項目、地點、天數及人數等,經審查核定後循預算程序編列經費,返國後,再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要點」規定,提出報告,報告具重要價值且確實可行者,機關得據以研提實施計畫或列入年度施政計畫。 三、本案於編列115年度預算前,再函請各局處(室)單位首長依需求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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