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5次 臨時會 
類別
法規 
案號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來文日期
2011/08/08 
來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00559485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連署人
 
案由
擬制定「臺南市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自治條例」,敬請審議。 
說明
  1. 依據本府100年1月10日府法制字第1000007675號函發「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自治法規新訂及整併作業計畫」辦理。
  2. 查原臺南市警察局所制定「臺南市公私立醫療機構診療可疑傷患舉報自治條例」及原臺南縣警察局所制定「臺南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業經本府99年12月25日分別以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完成原臺南縣、市自治條例繼續適用公告程序,惟上開繼續適用之自治條例最長僅能於原制定之轄區繼續適用2年,故在期間及地域上將受到限制,且繼續適用之結果,勢將無法避免一市多制之暫況,恐生同一事件為不同處理之差別待遇問題。為避免上述狀況衍生諸多爭議,爰重新制定適用本市行政區域之「臺南市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自治條例」。
  3. 本自治條例業經本府100年6月29日第26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請惠予審議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1/08/31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1/09/08 
發文字號
南議法規字第 1000011282號 
執行情形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