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8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
- 案號
- 11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唐碧娥
- 連署人
- 林宜瑾、蔡玉枝、陸美祈
- 案由
- 建請市府儘速訂定台南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以利民祉。
- 說明
1.台灣超商密度高居世界第二,根據統計,全台1萬多家超商,一年下來就會丟掉70億元食物。
2.台中市即訂定「食物銀行自治條例」,鼓勵業者捐出沒賣完食物,供應給社區發展協會或關懷據點,造福弱勢,並由衛生局協助食物銀行的衛生安全及品質檢驗。
3.建請市府盡速訂定台南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減少食物浪費,帶頭做環保。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8/07/12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8/11/2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12次臨時會第1次會(107年11月27日)決議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8/12/05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政字第 1070008032號
- 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07年12月25日1070008631號 來文字號:市府107年12月24日府社助字第1071442024號函 答覆如下: 一、本府業於107年9月11日由李副秘書長主持召開「臺南市訂定食物銀行自治條例研商會議」,邀集法制處、衛生局及社會局共同研商討論。 (一)就研議制定「食物銀行自治條例」之可行性,就實務及法制兩個層面意見如下: 1.實務層面: 本府業已成立實物愛心銀行,由社會局統籌向公、私部門進行物資媒合,或接受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並透過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家防中心等公部門服務資源,透過專業社會工作人員評估將食物提供給本市弱勢家庭。本市「實物愛心銀行」已有效持續進行中,且執行成效良好。 2.法制層面: (1)就「食物銀行」業務之推動,尚無以制定自治條例為必要: A.目前地方僅有臺中市制定「食物銀行自治條例」,檢視該自治條例內容多為該市府所屬有關機關如何協助推動,以及鼓勵民間業者參與「食物銀行」業務等之宣示性規定,並無實際規制效力,且前開自治條例關於設置實體食物銀行,係以實物給付服務方式辦理社會救助,以及編列預算補助受託團體等之規定,其性質充其量屬『給付行政』措施之一種。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應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自得參照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以自治規則或行政規則定之即可,且尚無達到屬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而須以自治條例規範之程度。 B.承上,本府已於106年6月13日簽准「溫暖大臺南,實物愛心銀行」實施計畫,已有行政規則為業務推動之依據,本府目前推動「實物愛心銀行」之法制作為應屬適當合宜。 (2)貿然制定自治條例,恐引發國賠爭議: 捐贈物資本身即存在變質、製造過程違誤、受贈家庭保存方式不當、腐敗及農藥殘留等諸多危險,較難受到嚴謹管制。依衛生局之說明,以目前衛生局人力狀況及並無編列相關檢驗經費,不易協助受贈家庭自我管理,若此類食品存放不當或不慎逾期,恐造成食安問題。制定自治條例,強將捐贈食品檢驗工作賦予成法定義務,恐易引發國家賠償爭議。 (3)實務運作如達不到法規範之要求,恐引致大眾對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質疑: 本府目前存在下列困難:A.尚無經費及人力建立物流通路及倉儲。B.無穩定且持續性之捐贈來源。故如將「食物銀行」業務之推動,制定成自治條例,屆時如無法依規定履行時,恐引致大眾對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質疑。 (4)避免日後與中央制定之「食物銀行法」產生重複及牴觸困擾: 查立法院已於105年4月6日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推動立法中(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8762號),目前如本府推動自治條例之制定,日後可能與中央制定之「食物銀行法」產生重複及牴觸困擾。 二、綜上,本府目前「實物愛心銀行」已有效運作中。又本項業務之推動,並非以制定自治條例為必要,貿然制定,有引發國家賠償、民眾質疑公務怠行執行職務疑慮,以及與日後中央制定之「食物銀行法」產生重複及牴觸等困擾疑義,建議暫無須制定本案自治條例。將請業務機關社會局以滾動持續方式,隨時檢討「溫暖大臺南,實物愛心銀行」實施計畫不足或窒礙之處,適時修訂相關規定,以使本項業務更加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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