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環保衛生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吳禹寰 
連署人
李中岑、尤榮智、張世賢、王家貞、陳昆和、蔡秋蘭 
案由
有關核(福)食台南市政府有無相關配套措施,為台南市民健康把關。 
說明
  1. 自從政府開放福食進口,部分的地方政府都以自治條例禁止福食,衛福部食藥署宣布,各縣市政府自治條例禁止日本福食,有所牴觸憲法及食安法,發函十一縣市依地方制度法予以函告無效。
  2. 中央政府函告食禁自治條例禁止核食規定已經違憲,相關條文無效或不予核定,食藥署也說,食品業者若因「食安自治條例」遭地方政府開罰,中央政府支持業者提出告訴。
  3. 對於輻射核食產品進到台南市,要嚴格檢驗,在上游有沒有做好源頭管理,下游有沒有要求標示。
  4. 保護校外也要保護學生,在學校校園訂餐與食材合約上有沒有增訂禁核食條款。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2/04/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6/06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06/08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06/14 
發文字號
南議環衛字第 1110005422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1年6月28日111000666號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6月28日府衛食藥字第1110827333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有關核(福)食台南市政府有無相關配套措施,為台南市民檢 康把關」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衛生局針對市售日本食品管理已修正「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 例」、針對流通日本食品進行「市售日本食品產地標示查核」及「市售 日本食品抽驗」。 (一)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業經本府111年3月17日府法規字 第1110368945A 號令修正公布,修正第7條之1:「本市流通之所 有日本進口食品,除需標示產地國外,且應同時標示生產地縣 市,才可於本市合法販售。」、同法第16條之1:「違反第7條之 1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二)市售日本食品查核111年1月1日至6月15日,產地標示查核件數 共查核1,224件;日本食品抽驗,共檢驗94件,檢驗項目為食 品中幅射物質(碘-131、銫-134及銫-137),查核及檢驗結 果均公布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食品安全-日本地區食 品稽查結果」供民眾查詢。 二、本府教育局針對學校午餐食材已督導全面使用國產食材,相關積極 作為如下: (一)契約更新,並嚴罰控管:本市已要求學校全面使用國產食材, 並納入契約明訂罰則(記點、罰款)。 (二)資訊公開透明,全民監督把關:本市午餐食材均須於「教育部 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https://fatraceschool.k12ea.gov.tw/)登錄,資訊公開 透明,讓家長及社會民眾可共同監督校園食安。 (三)加強校園食品安全查核及輔導:教育局不定期到校訪視輔導, 並結合衛生及農政主管單位,不定期查核學校午餐供餐情形。 三、本府社會局將促請托嬰中心持續關注食品安全動態,並落實以下事項: (一)查行政院目前已禁止日本特定地區及品項產品進口,並針對日 本食品進行雙證管理,社會局將建議托嬰中心遵守國家嬰幼兒 食品檢出標準規定,若必須購買日本進口的食品,應主動詢問 供應商是否已檢附相關證明,並持續留意產品安全標示。 (二)中心內之餐點建議優先採用臺灣在地農、漁、牧產品等可溯源 食材,食材送達中心時,應加強自主檢核驗收,確保食材安 全。 (三)另請中心可於班親會中向家長宣導食安觀念,一同為嬰幼兒健 康及安全把關。 四、綜上,本府針對日本進口流通食品進行查核及抽驗及學校午餐食 材,監督全面使用國產食材,並納入契約明訂罰則,讓團膳業者共同 遵守並促請托嬰中心持續關注食品安全動態,並落實食材驗收,向家長 宣導食安觀念,從源頭把關,為本市市民食品安全及健康把關。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