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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修訂本市公彩盈餘基金支應之「原住民健檢補助辦法」適用對象年齡下修至三十五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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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目前補助辦法適用年齡為55歲長者,然而實際推動的狀況發現此年齡層較缺乏健檢等健康預防的觀念,再加上許多疾病的發生的年齡有逐漸下降之趨勢,建議將補助年齡下修至35歲之原住民,以擴大補助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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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修訂本市公彩盈餘基金支應之『原住民健檢補助辦 法』適用對象年齡下修至三十五歲以上」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項計畫提供 55 歲以上原住民長者及 40 歲以上經濟弱勢族人 健康檢查補助,為族人健康把關,針對身體異常情形者早期發 現早期治療,以預防重大疾病突發,凡符合資格族人,最高可 補助新台幣 6,000 元整,每 2 年限申請 1 次。
二、 本案係運用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辦理,依「臺南市公益 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專款專用 於弱勢族人之社會福利事項。
三、 查本府社會局 111 年度核定本市 40 歲以上低收及中低收入戶族人約計 138 人,35 歲至 40 歲中低收入戶族人約計 40 人。為協 助經濟弱勢族人及早因應健康風險,進行預防及後續治療,將研議下修補助年齡,將經濟弱勢族人健檢補助年齡調整至 35 歲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