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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方一峰、周奕齊、林冠維、曾之婕、杜素吟、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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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有關日新段977地號住宅區用地,因空地常遭附近住户棄置盆栽及雜物造成環境髒亂,請財稅局活化利用或請交通局規劃停機車空間以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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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因屬住宅區用地,工務局無相關法條可管,僅環保法令可罰地主。請市府財稅局研議活化再利用增加市庫收益,或請交通局闢建成機車停車位以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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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有關日新段 977 地號住宅區用地,因空地常遭附近住戶棄置盆栽及雜物造成環境髒亂,請財稅局活化利用或請交通局規劃停機車空間以有效利用」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案市有土地現況供作綠美化使用,爰由本府工務局經管在案,先予敘明。
二、 案地經本府財政稅務局於 112 年 5 月 10 日邀集本府工務局、交通局、南區區公所及鹽埕里里長現勘,會勘結論如下:
(一) 里長表示里內機車停放空間不足,地方里民希望能設置免費機車停車場,方便周遭住戶停放。
(二) 因當地里民有免費機車停車場需求,基於公地公用原則,請南區區公所向交通局申請停車場闢建工程經費補助(含清理
地上物)以建置停車場,闢建完成後,依本市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權責劃分原則第 6 條規定,由工務局移交南區區公所接
管,並由里長向公所申請認養維護。
三、 承蒙貴會暨議座對巿政建設之關切,併予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