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案由
建請市府訂定《臺南市原住民衛生醫療自治條例》,提供族人健康管理及醫療保健服務之需求,未來納入各項行政法規中落實執行,完善台南市原住民的醫療服務。 
說明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3. 為落實以上之相關立法精神與意涵,關於對原住民之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之精神,請市府訂定適合本市原住民健康管理、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補助、醫療復健及長期照顧政策,加強對原住民之醫療保健服務,以維護其健康權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5/06/26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5/07/02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5/07/08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40005820號 
執行情形
收文字號:114年7月15日1140006450號 本府就「建請市府訂定《臺南市原住民衛生醫療自治條例》,提供族人健康管理及醫療保健服務之需求,未來納入各項行政法規中落實執行, 完善臺南市原住民的醫療服務」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為落實本市原住民族健康工作之推動、協調與整合,依據原住民族健康法,113年4月17日頒布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健康諮詢會設置要點,由本府衛生局主責設置原住民族健康諮詢會,負責原住民族健康之規劃及推動、健康整合事務之諮詢以及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與研究。該諮詢會置委員5人至11人,包含本府衛生局、本府原民會、社工人員、相關醫事團體代表以及原住民族各方代表,並於113年11月28日召開第一次委員會。 二、目前本府衛生局已提供原住民長者全口假牙補助、行動醫院健檢、市民心理諮商服務;另原民會亦提供原住民長者裝置全口、半口及固定式假牙、原住民健康風險扶助及配戴老花眼鏡與視力保健補助,並且針對族人健康扶助需求,由原民會社工員追蹤關懷族人申請服務後之健康狀況,積極提供族人健康管理及醫療保健服務。為避免相關資源重疊,又為保障原住民族健康醫療,將於原住民族健康諮詢會提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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