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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吳通龍、蔡淑惠、陳皇宇、吳禹寰、Ingay Tali 穎艾達利、余柷青、林燕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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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臺南市政府按照各區人口數依序逐年於各區公所增設電梯設施,以提升民眾出入區公所之便利性及帶給身心障礙者、年長者更為舒適安全便利友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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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各公所辦理各種與民眾相關之業務宣導、說明會、公聽會等…,其地點大都在區公所3樓或4樓之大會議室,因無電梯設備,年長之民眾爬樓梯抵達開會地點早已氣喘吁吁,為能提升民眾出入區公所之便利性及帶給身心障礙者、年長者更為舒適安全便利友善空間,建請臺南市政府按照人口數依序逐年於各區公所增設電梯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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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臺南市政府按照各區人口數依序逐年於各區公所增設電梯設施,以提升民眾出入區公所之便利性及帶給身心障礙者、年長者更為舒適安全便利友善空間」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建議逐年於各區公所增設電梯設施,以提升民眾、身心障礙者及年長者更為舒適安全便利友善空間乙案,經查本府民政局於各年度皆持續有補助各區公所辦理電梯修繕相關作業在案,今(113)年度亦爭取並獲中央補助經費辦理東山區公所電梯新設工程,目前由東山區公所執行辦理中。
二、另尚未設置電梯設施之部分,將請各區公所先行進行評估了解,並依地方民眾實際使用需求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