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8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 
連署人
邱昭勝、黃麗招、周嘉韋、蔡蘇秋金 
案由
建請市政府促請交通部航港局修訂遊艇產業適用之相關海洋、船舶法規,以符合本市推動遊艇觀光產業發展之現況。 
說明
  1. 近年遊艇娛樂觀光產業蓬勃發展,市府亦大力推動相關建設,開發多處遊艇碼頭泊位。期望遊艇製造產業能橫向加值為遊艇觀光服務娛樂產業,帶動本市觀光休憩人潮。
  2. 我國早期實施海禁,故相關海洋、船舶法規之內容近於嚴苛,遊艇娛樂觀光產業與相關法規多有衝突矛盾之處,相關法規若未能及時修訂,不啻阻礙產業發展進程。
  3. 例如船舶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遊艇不得經營乘客運送。故遊艇不得從事將乘客由A點移動至B點之行為,此一法規直接限制遊艇於觀光旅遊業之運用。
  4. 建請市政府儘速促請交通部航港局修訂相關海洋、船舶法規,以符合本市遊艇觀光產業發展之現況。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6/3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7/0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7/12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20006174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請交通部航港局修訂遊艇產業適用之相關海洋、船舶法規,以符合本市推動遊艇觀光產業發展之現況。」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船舶法第3條第5款規定之定義,遊艇係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因遊艇與客船(含載客小船)使用性質不同,相關安全檢驗、船員配額等標準亦有差異,目前僅開放客船、娛樂漁業漁船可供載客,其餘船舶禁止從事載客營運。 二、 本案涉及船舶法、遊艇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航港局,本府將發函航港局,建議修法適度鬆綁限制、增加彈性,並強化乘客安全管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