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工務 
案號
42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陳皇宇周嘉韋 
案由
建請工務局研議簡化《臺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申請條件,以拓展營建剩餘土石方合法去化管道。 
說明
  1. 因應中央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新制,現行土石方流向申報及收容規範趨於嚴格,致使本市合法去化管道明顯不足,處理費用大幅攀升,引發「土石之亂」問題,造成大量營建剩餘土石方無處可去,影響公共工程及民間建案施工進度,亦增加整體工程成本與產業負擔。
  2. 依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分類,除具較高工程再利用價值之B1及B2類土石方外,B4及B5類土石方亦已有相關合法業者具備回收再利用及處理能力,可作為循環再利用資源,降低環境負荷及去化壓力。
  3. 惟現行《臺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對於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之申請資格、設置條件及審查程序規範較為嚴格,導致有意投入合法處理及再利用之業者難以申設,影響整體去化量能。
  4. 為兼顧環境管理、資源循環及工程需求,建請工務局會同相關局處,研議在不影響環境安全與管理原則下,適度簡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之申請條件及行政流程,以提升本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合法處理量能,穩定市場供需,減少違法棄置情形,促進公共工程與地方建設順利推動。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5/2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5/2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6/02 
發文字號
南議工務字第 115000389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工務局研議簡化《臺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申請條件,以拓展營建剩餘土石方合法去化管道」,敬答覆如下: 本府工務局刻正辦理修正「臺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中,研擬簡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申請規定。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