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178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文俊
- 連署人
- 林燕祝、王家貞、林阳乙、蔡秋蘭、盧崑福
- 案由
- 針對大臺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財團、營造建商等施工單位,在進行建物、管線施作及下水道等相關公共工程對周遭民眾權益受損,造成損鄰糾紛問題時,建請市府須要求相關施工單位與權益受損民眾達成損失賠償或補償協議後,方可繼續進行後續相關工程,以確保民眾權益。
- 說明
一、大臺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財團、營造建商等施工單位,在進行建物、道路施作及下水道等相關公共工程時,時常損及周遭民眾權益,造成損鄰糾紛問題。
二、然建商財團、營造建商等施工單位,其背後常有許多不同相關勢力存在,忽略民眾的聲音。
三、為避免周遭民眾權益受損,造成損鄰糾紛問題,甚至無法解決的相關情事,建請市府須要求相關營造施工單位與權益受損民眾達成協議後,方可繼續進行後續相關工程,以確保民眾權益。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0/04/16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0/06/30
- 審查意見
- 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0/07/0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0/07/15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90005048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9年8月7日府工企劃字第1090941826號函復: 一、按臺南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及評審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建築工程發生損鄰事件,該建築基地臨接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於接獲申訴時,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查明有無危害公共安全;必要時得會同監造人先行勘驗,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勒令停工。但經勘驗評估後,停工足使損壞擴大者,應責由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基礎及地下層工程後停工。經勒令停工者,起造人、承造人應採取維護、補救措施,經勘驗評估不影響公共安全後,始可復工。」,及本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監造人於接獲損鄰事件之通知後,應會同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至現場勘查,並於七日內檢具安全鑑定書至主管機關,經備查後副知申訴人。必要時,應擬具維護鄰房安全措施檢討及執行報告書,經備查後始得繼續施工。監造人、承造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予以勒令停工。」,依上開規定,建築工程發生損鄰事件,若無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本府工務局尚無勒令停工之依據。 二、另按本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起造人、承造人就損鄰事件應主動與受損戶協議修復賠償事宜。損鄰事件雙方自行協調達成協議者,應簽訂和解書並送主管機關予以撤銷列管。損鄰事件雙方無法依前項達成協議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通知受損戶於二十日內指定專業鑑定機構辦理鑑定,受損戶不在期限內指定者,得由起造人或承造人逕行選定,並申請受損房屋鑑定其損害原因、情形、安全、修復費用及建議結論等,並製作鑑定報告書,作為協調或理賠手續之依據,受損戶不得要求再指定鑑定。爭議關係人應向該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始得申請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負責繳納,惟鑑定後其損壞原因,非屬起造人或承造人之責且經評審會決議後,該費用應由異議人負擔」。建築工程發生損鄰事件,若有民眾權益受損之情事,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三、有關大臺南瓦斯公司善化區善新段299地號土地管線侵犯私人土地問題,經本府工務局108年11月7日辦理現地會勘,查該管線係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台南瓦斯公司),配合「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鎮建設地區開發區塊L及M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所埋設,經現地確認該地號所處善新西路沿路天然氣管線皆有埋設於私人土地之情形,故本府工務局於當日要求大台南瓦斯公司研擬適當解決方案,並向議員及民眾說明。 四、依「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道路挖掘施工涉及私有土地所有權爭議,應停止挖掘,並由申請人負責協調解決,協調未成時,不得繼續施工」,已明確表示如涉及土地所有權爭議,應由申請人自行協調。惟本府因為道路主管機關,亦會持續追蹤,並與大台南瓦斯公司溝通,妥善處理本案,於核發路證時亦會加強提醒注意土地所有權問題,避免侵犯私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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