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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洪玉鳳、周麗津、吳禹寰、周奕齊、曾信凱、李中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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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台南市北區公道一號道路工程遲未規劃開闢,影響地方發展,本席建請台南市政府應儘速進行開闢計畫,或將道路用地變更都市計畫成為住宅區,解決長久沉痾問題,以維護市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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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8年12月25日府都綜字第1081453405號函復:
一、經查北區「公道一-40M」(公園南路)係38 年公告「台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部份)」所規劃園林大道,其起迄點銜接「公
1」(臺南公園)、「公6」(連雅堂紀念公園)等,為市中心地區
環狀公園道系統之重要區段,經歷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迄今均
維持原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公園道規劃。依現行都市計畫規
定,應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及開闢。
二、次查「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業於108 年8 月15 日公告發布實施在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6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
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本案將於下次
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納供規劃參考。
三、貴會議席關心市政熱忱,本府併予致謝。
本案經市府109年1月3日府工新一字第1081511516號函復:
一、臺南市公道一-40M道路工程(公園路~西門路三段),位於北區公園南路,全長約560公尺,現況已開闢約24.5公尺,餘15.5公尺尚未開闢,因本案闢建經費龐大,將視中央補助計畫執行及地方財源籌措情形研議辦理。
二、「將道路用地變更都市計畫成為住宅區」因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宜,副知本府都市發展局逕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