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5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吳通龍、林冠維、李鎮國、吳禹寰、王宣貿、陳皇宇 
案由
建請研議保障幼兒園司機之工作權至68歲。 
說明
  1.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幼兒園專用車之駕駛年齡須在65歲以下。
  2. 且幼兒園車輛每日路線固定,均配置1名教師隨車,故安全性應較一般計程車等職業駕駛為高,但計程車駕駛能營業至70歲,而幼兒園車輛之駕駛僅能工作至65歲。故請市府研議與中央討論修改前揭辦法,折衷延長幼兒園車輛駕駛之年齡至68歲。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4/06/2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4/06/26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4/07/02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5408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研議保障幼兒園司機之工作權至68歲」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教育部112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應符合年齡65歲以下之規定。 二、有關建議幼兒園幼童車司機至68歲一節,涉及到上開教育部法規修正,教育局已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10日召開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反映,惟因攸關幼兒交通安全且涉及層面較廣,該署回應需審慎評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