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民政教育
- 案號
- 5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
- 連署人
- 吳通龍、林冠維、李鎮國、吳禹寰、王宣貿、陳皇宇
- 案由
- 建請研議保障幼兒園司機之工作權至68歲。
- 說明
-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幼兒園專用車之駕駛年齡須在65歲以下。
- 且幼兒園車輛每日路線固定,均配置1名教師隨車,故安全性應較一般計程車等職業駕駛為高,但計程車駕駛能營業至70歲,而幼兒園車輛之駕駛僅能工作至65歲。故請市府研議與中央討論修改前揭辦法,折衷延長幼兒園車輛駕駛之年齡至68歲。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4/06/20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4/06/2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4/07/02
- 發文字號
- 南議民教字第 1130005408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研議保障幼兒園司機之工作權至68歲」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教育部112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應符合年齡65歲以下之規定。 二、有關建議幼兒園幼童車司機至68歲一節,涉及到上開教育部法規修正,教育局已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10日召開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反映,惟因攸關幼兒交通安全且涉及層面較廣,該署回應需審慎評估。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