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1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宗翰
- 連署人
- 沈震東、周嘉韋、陳秋宏、黄肇輝、蔡筱薇
- 案由
- 建請市府針對儲能廠與天然氣發電廠之安全規範訂定自治條例。
- 說明
- 目前中央針對儲能廠設立之距離限制為30公尺以上,台中與高雄皆已訂定相關審查作業要點,建議市府透過民意審查,針對儲能設施設置訂定相關自治條例。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3/06/20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3/07/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3/07/07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120005666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針對儲能廠與天然氣發電廠之安全規範訂定自治條例」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有關針對儲能廠與天然氣發電廠之安全規範訂定自治條例,辦理情形如下: (一) 儲能廠:依經濟部「併網型儲能系統設置區域及設置安全規範」與經濟部能源局與營建署相關函釋,儲能設施得以 「公共服務設施」於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並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總量管制規定辦理。本府經發局已刻正研擬「臺南市申請設置併網型儲能系統認定為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二) 天然氣發電廠:電廠天然氣管線、電業設備安全性及環境影嚮,是地方民眾所最關心議題,相關審查規範依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經歷屆修法施行迄今已依法可循,為避免疊床架屋之疑慮,建請依循中央相關規定辦理。 二、 承蒙貴會議席對於天然氣發電廠、儲能廠設置案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指教。
- 回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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