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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Ingay Tali 穎艾達利、蔡宗豪、吳通龍、余柷青、林美燕、林冠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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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苦民所苦,放寬補助標準及補助對象,讓一般住户及商家可申請屋內淹水補助,並調高補助金額,減少民眾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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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苦民所苦放寬補助標準及補助助對象,讓一般住户及商家可申請屋內淹水補助,並調高補助金額,減少民眾財產損失」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市「住戶淹水」救助金核發標準係採中央法令經濟部訂「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另於同條第3項規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故店面尚不符合救助之規定。
二、另有關淹水高度標準,因「住戶淹水救助」係對「人」救助,非對「物」財產損失補償,目前全國各縣市淹水皆依經濟部「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以50公分為救助標準,因此本市仍維持淹水達50公分以上之標準。
三、因應本次凱米颱風造成本次部分區域淹水情形嚴重,爰修訂本市災害救助辦法,將住戶淹水救助金額由原先5,000元調整至1萬5,000元,並溯及至本次凱米颱風期間,已以113年8月27日府社助字第1131191275號函送貴會,以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另為體恤受災民眾生活不便,針對家戶內淹水20公分以上至未達50公分受災戶,每戶發放5,000元慰助金。
四、對於因本次颱風受災造成生活陷困且不符合本次淹水救助之民眾,本府將請各區公所協助申請本市急難救助或媒合民間資源,予以協助,貴席關心市政熱忱,併予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