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2次 臨時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2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麗青 
案由
建請研議將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變更為可轉任校內其他教職之可行性。 
說明
  1. 本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目前不得申請校內其他職缺。
  2. 目前各其他縣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都可申請轉任校内其他教職,以利校方職務調整。
  3. 専任辅導教師不應與其他類科教師,在申請職務調動上有所差別待遇,建請研議本市教師招聘簡章之辦法,以維教師權益。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3/03/29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3/03/30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3/04/07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20002030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研議將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變更為可轉任校內其他教職之可行性」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學生輔導法(以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次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附件六「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工作內容與職掌」,輔導教師在三級輔導體制中扮演承上啟下的重要角色,除了即時介入學校心理危機事件與輔導外,尚需負責完善發展性與介入性輔導的銜接等工作,因此輔導教師在輔導知能上,較一般教師有更高程度的要求。 二、基於對輔導教師的專業要求,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分別訂定國小、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在國小階段需具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在國中階段需具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方可擔任,且為求專任輔導教師能心無旁騖,專職專責,於本要點第11點訂定專任輔導教師原則不得兼任行政職務的規定,爰此,中央對此政策之重視可見一斑。 三、另查本要點附件一「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國中於114年前,國小於120年前仍持續增置輔導教師員額,並於附件五「規劃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原則」中明訂「輔導人力法定編制落實比率」及「輔導教師專業化比率」為督導考評項目。為維持各校輔導教師人力穩定,構築服務學生的重要基礎,故研訂現行限制轉任之規定,且於本市教師甄試簡章及教師於原校轉任作業注意事項皆有明訂周知,俾提供教師選任參考,藉以招募有意擔任輔導教師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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