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 
案號
1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育輝 
連署人
張世賢、李坤煌、蔡淑惠、王家貞、洪玉鳳、蔡玉枝、曾培雅 
案由
為促進族群平等,並防止歧視性、仇恨性的言論與政策排斥特定族群,進而造成族群撕裂,破壞社會和諧,請市政府制定「臺南市反族群歧視自治條例」,並依制定自治條例法定程序進行審議。 
說明

一、依我國憲法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顯見人民平等權乃為普世價值應受保障。

二、然而國內仍有部分人士未能體會平等權之重要性,一再分化省籍矛盾、激化族群對立,例如:「公民記者」洪素珠,假借採訪之名,對「外省老榮民」行言語侮辱,並將辱罵過程拍攝影像,公開於網路平台,其撕裂社會的行為,引發國人譁然與撻伐,此舉嚴重傷害社會和諧,若任由類似行為持續擴大,恐加深社會對立與不安。

三、臺南市為一都會型城市,集各族群於一地,因人文薈萃的關係,促使市民組成具高度多元性,以「外省族群」為例,在籍貫法廢除前,臺南市即已有近10萬餘「外省人」,另臺南市也有為數不少客家族群、原住民同胞,可見台南人口組成的複雜程度,為確保多元人口社會的包容與穩定,避免有心人士挑撥分化,以保障市民免受歧視之恐懼,實有訂定「臺南市反族群歧視自治條例」草案之必要。

四、請市政府制定『臺南市反族群歧視自治條例』,讓台灣社會更有包容、更融合。

 
辦法
如案由。 
一讀日期
2016/04/11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送市府研議辦理。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6/08/2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6/08/30 
發文字號
南議民政字第 1050006012號 
執行情形
105年9月7日府民自字第1050921282號函民政局回復如下: 本府就「為促進族群平等,並防止歧視性、仇恨性的言論與政策排斥特定族群,進而造成族群撕裂,破壞社會和諧,請市政府制定『臺南市反族群歧視自治條例』,並依制定自治條例法定程序進行審議」案,敬答覆如下: 依現行各族群平等除憲法有明定外,另包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法,都有減少歧視、平等保障權益之相關規定;同時在《刑法》中亦規範公然侮辱、誹謗等罪責,爰本案視執行上實際需求研議辦理。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