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56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王家貞、李中岑 
連署人
蔡淑惠、蔡育輝、李鎮國、李文俊、洪玉鳳、張世賢、謝龍介、方一峰 
案由
建請政府重新審視泳池救生員配置人數,可因應正式課程及課後選手練習的需求性不同,給予靈活合理的配置運用。 
說明

一、為讓泳池救生員人力靈活合理的配置運用,建請政府重新審視泳池救生員依其正式課程間及課後泳隊選手訓練不同情況下,合理配置救生員在側的人員數。

二、調整課後泳隊訓練時的救生員在泳池維護安全的人數。依現行法規定,泳池救生員人數的配置以泳池面積大小作為依據(375平方公尺以下配置1人,375至750平方公尺配置2人,750平方公尺配置3人)。

三、因課後泳隊的訓練,選手人數不會像普通上課班級學生人數這麼多,希望現行法規可靈活變通為,如:泳隊選手訓練人數30人內配制1名救生員;30人以上配制2名救生員;50人以3名救生員。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8/10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1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30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100006700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0年10月6日府教體處設字第1101106784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政府重新審視泳池救生員配置人數,可因應正式課程及課後 選手練習的需求性不同,給予靈活合理的配置運用。」案,敬答覆如下: 一、有關游泳池救生員配置,係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第 8 條規定,依游泳池總面積配置救生員人數,以維護民眾運動之安全游泳池及水池總面積規定統一辦理。 二、考量游泳隊訓練與一般游泳教學之性質不同,游泳池若僅提供選手訓練使用,是否得另予彈性放寬救生員配置規定一節,經本府教育局(體 育處)前於 110 年 9 月 7 日函詢體育署,該署於 110 年 9 月 11 日函覆,為保障選手生命安全,以規範無論游泳池是否僅提供選手使用,仍須遵循上開規範配置救生員,先予敘明。 三、另,為使救生員人力配置更臻彈性合理,依「游泳池管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無論游泳池提供選手訓練、游泳教學或一般泳客使用,業者均可依實際參與訓練或使用人數,彈性調整游泳池使用範圍,且須依規範於泳池內設置實體隔牆或柵欄分隔,加掛警示標誌及標語等,再依水池實際開放使用面積彈性配置救生員人數,確保民眾不能進入未開放水域,則可依實際開放使用泳池面積配置救生員。 四、因各校或各泳池面積及配置均不盡相同,若學校或業者對相關配置尚 有疑義時,本府教育局(體育處)可提供相關輔導及建議。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