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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郭鴻儀、朱正軒、周嘉韋、黃麗招、蔡蘇秋金、林依婷、楊中成、沈家鳳、陳秋宏、李宗翰、謝舒凡、陳皇宇、蔡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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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有關臺南市私立托嬰中心年度評鑑丙等並經複評通過後,如若其欲加入準公共化的期限為何?評鑑頻率為何?其法源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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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有關臺南市私立托嬰中心年度評鑑丙等並經複評通過後,如若其欲加入準公共化的期限為何?評鑑頻率為何?其法源依據為何?」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本府113年11月6日府社兒第1132352875號函詢衛生福利部有關私立托嬰中心評鑑等第為丙等,申請加入準公共托育服務之期限及法源依據等疑義一案,經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5日函覆本府說明如下(附件1):
(一)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3點第9款規定略以,托嬰中心、托育家園最近一次評鑑等第丙等以下,不得提出簽約申請。
(二)復查本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九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以每三年一次為原則;其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再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84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爰托嬰中心經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評鑑結果為丙等,雖經輔導改善後複評通過,其評鑑等第仍為丙等,並無重新核定評鑑成績之情事。
(四)有關托嬰中心經評鑑等第為丙等,雖依兒少權法第108條規定限期改善完成複評通過,其評鑑等第仍視為丙等,爰依作業要點第3點第9款規定仍不得提出申請加入準公共資格之見解,符合規定。
(五)綜上,本案應俟本府下次辦理評鑑期程且評鑑等第應為乙等以上,始得提出申請。
二、本府社會局預計114年辦理托嬰中心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