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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政府研議就托嬰中心或幼兒園因案(故)停業或暫停招收員額時,市政府應啟動緊急應變措施,即刻給予在園孩童轉銜至合格園所,保障其受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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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現今虐童、虐嬰等社會事件頻傳,經查證屬實後政府常當即勒令業者停業,但在未考量周全的情況下,可臨時收托的單位壓根無從找起,導致其他家長及孩童受托權益因此嚴重受損,為此,社會局與教育局應提出相關緊急應變措施或研議增列相關團保項目,除能給予不肖業者懲罰,也能保障受害者與其他無辜家庭之權益,切勿兩手一攤或未做周全考量情形下(例如週五下午宣布)當即勒令業者停業,導致受托家庭怨聲載道進而遷怒吹哨者,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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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收文字號:111年7月11日1110007569號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8日府社兒字第1110824532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研議就托嬰中心因案(故)停業或暫停招收員額時,市政府應啟動緊急應變措施,即刻給予在園孩童轉銜至合格園所,保障其受 托權益」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制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 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 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流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5 條」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2歲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 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倘本局依據上述法條規定對於托育機構開處停業行政處分或終止準公共化契約,將由本局聯繫家長了解其個別需 求,協助家長連結相關托育資源,並追蹤後續嬰幼兒轉托結果。
二、有關家長個別化托育需求提供以下協助:
(一) 本市目前有4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以下稱居托中心),提供家長洽詢專業托育人員之媒合與轉介服務。居托中心依據家長提出的托育需求區域,即會初步篩選準公共化之居家保母及托嬰中心,協助幼兒順利轉托。
(二) 托育機構為準公共化托嬰中心,卻因違法處以停止準公共化資格,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2歲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托育機構契約終止後轉托期間,本局最長仍可支付2個月托育費用補助款項予家長。
(三) 家長需求為將幼兒帶回家自行照顧,即協助家長轉申請育兒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