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3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64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蔡育輝
- 連署人
- 林燕祝、李鎮國、王家貞、洪玉鳳、蔡淑惠
- 案由
- 請臺南市政府要求轄內所有商家標示豬肉來源,及是否有含萊克多巴胺,讓民眾有選擇的機會。
- 說明
一、本席依據市民陳情意見辦理。
二、中央預定從111年起全面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全豬、牛肉進口,醫界已證實食用過量將提高心血管疾病風險等諸多副作用,由於這些進口豬牛肉及內臟價格遠低於國產,令消費者憂心在不知不覺中會大量吃進肚內。
三、雖然國人已成功發起反對進口含萊劑豬牛的公投,不過「蔡政府」曾有不甩公投通過的惡例,一旦政府不顧民意反對仍執意開放進口時,請市府基於保障市民健康立場,明令所轄業者需標示豬肉來源,及是否有含萊克多巴胺,讓消費者選擇吃不吃及掌握清楚自己會不會吃過量,以保障市民健康。
- 辦法
-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21/09/23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1/11/24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議。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1/11/30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1/12/09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100012591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衛生局110年12月27日府衛食藥字第1101539136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請臺南市政府要求轄內所有商家標示豬肉來源,及是否有含萊克多巴胺,讓民眾有選擇的機會」案,敬答覆如下: 一、因應含有萊克多巴胺之美豬,及30個月齡以上之美牛進口,中央已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市售豬肉及其製品應標示原產地,要求食品業者販售、使用或加工產品應如實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國)地,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標示不實,將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法處辦。新規定正式施行後,本府衛生局加強查核本市販售或使用之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之業者如實標示原產地,並搭配抽驗生鮮冷藏(凍)豬原料,檢驗乙型受體素(21項)等動物用藥成分,以供消費者清楚辨識與安心選購,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豬(牛)肉原料原產地查核抽驗以及輸入情形? 1、本府衛生局加強查核本市肉品製造業、輸入業、餐飲業及販售業等業者豬(牛)原料標示及來源文件之正確性,110年截至12月15日共查核17,486家次,4家不合格(3家已依法裁處,1家移源頭廠商所轄衛生局辦理),其他17,482家皆符合規定,合格率99.98%。 2、另抽驗業者販售或使用之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檢驗乙型受體素,110年截至12月15日共抽驗937件(豬653件,牛284件),其中916件檢驗結果與規定相符,其餘21件檢驗中。 3、本市輸入業者自110年1月1日起至12月15日共輸入745.579公噸豬腸衣,皆來自荷蘭、西班牙、法國、加拿大等國家,放行時本府衛生局皆有進行抽驗及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4、目前本市輸入業者無進口美國豬肉及其可食部位。本市製造、餐飲、販售業者自110年1月1日起購買外縣市輸入業者之進口豬及其可食部位累積364.27公噸,其中自美國進口49.68公噸。針對美國進口之豬肉本府衛生局前往查核及抽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