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財經
- 案號
- 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燕祝
- 連署人
- 林美燕、黃麗招
- 案由
- 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繼承及贈與案件,建由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代為受理新所有權人申報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 說明
1.房、地移轉,新所有權人在向稅務局申報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時,可以同時一併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另免申報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移轉案件,民眾因不諳地價稅申報協力義務以及特別稅率申報有法定期限(9月22日)之限制,致喪失了減輕稅賦之權益。
2.民眾於戶政機關辦理戶籍地異動登記時,戶政機關均可代為受理申報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國稅局所屬單位應該也可以比照辦理,做到簡政便民、愛心辦稅的市民服務。
- 辦法
- 請稅務局研議辦理。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3/10/0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請市府研議辦理。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3/12/06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3/12/12
- 發文字號
- 南議財經字第 1020011169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2年12月20日府稅納字第1021126955號函覆: 主旨:有關貴會第1屆第6次定期大會決議案(財經3號)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繼承及贈與案件,建由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代為受理新所有權人申報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本府業將旨揭決議案交下稅務局辦理,該局前以102年12月17日南市稅納字第1021451476號函建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配合在案,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迄今尚未函復,將隨時追蹤後續情事,並函復辦理情形。
………………………………………….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3年1月27日府稅納字第1021151031號函覆,本府就「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繼承及贈與案件,建由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代為受理新所有權人申報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案,查依現行國稅局之稽徵作業流程已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答覆如下: 一、本府業將貴會林議員燕祝、林議員美燕及黃議員麗招所提案交下稅務局辦理,該局旋函建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配合,並以102年12月20日府稅納字第1021126955號函覆三位議員在案。 二、嗣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03年1月13日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20014285號函復略以:「……,於遺產稅審理階段,因無法確定繼承遺產之新所有權人,且土地、房屋尚未辦竣新所有權人產權移轉登記,無法提供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等證明文件,是無法依建議事項辦理。……惟於寄送遺產稅申報通知書時主動告知並檢附『各受理機關應備文件、申請書一覽表』,提醒繼承人如繼承後符合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自用住宅條件者,需再重新向稅務局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故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繼承及贈與案件,須嗣新所有權人確定後,再行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等證明文件向本府稅務局申辦房屋稅住家用稅率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由於遺產稅審理階段,繼承遺產新所有權人尚未確定,國稅局無法依建議事項配合辦理,仍須俟新所有權人確定後,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