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2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呂維胤 
連署人
劉米山、李宗翰、林志展 
案由
要求市府重新評估明興路段是否適合開發太陽能光電。 
說明
在明興路中間路段,市府規劃開發太陽能光電。但其前後路段皆為住宅區,徒留中間路段是魚塭、農地,如今中間路段市府準備填土做太陽能發展,又一綁二十年,喜樹灣裡地區的地方發展將因此延宕,對當地居民甚不公平,建請市府審慎評估其發展,做一個整體性、有規劃的城市發展的考量。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1/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1/05/12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議。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1/08/03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1/08/18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100006237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農業局110年9月3日府農漁字第1101012133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要求市府重新評估明興路段是否適合開發太陽能光電」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推動漁電共生設置,分為「室內養殖屋頂型」及「室外養殖地面型」兩種模式,先由農業局辦理農地容許使用審核,以符合「申請農 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規 定之申請基準或條件予以核定,再依電業相關法規,向地方及中央能 源主管單位辦理太陽光電板設置事宜,同時秉持農地農用相關規範, 且依「農漁為本,綠能加值」原則辦理。 二、南區明興路段容許使用申請案件審核除應符合上開規範外,並且(1) 面積達 2 公頃以上土地開發利用,需實施出流管制計畫,降低附近地 區淹水風險;(2)如案場土地緊鄰道路,將要求建物設施作適當退縮, 並設置綠籬作為緩衝;(3)如有太陽光電模組產生光害,評估設置遮蔽 設施阻隔眩光,以保障行車用路人安全;(4)綜參市府相關局處對該區 發展規劃等作為考量進行審查。本府依據上列原則重新評估審查。 三、「漁電共生」不僅維持漁業生產還可發展綠能產業,邁向新興能源的 城市,期盼能透過發展綠能城市,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及調整產業結構, 以提升未來的農漁產業競爭力。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