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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要求市府重新評估明興路段是否適合開發太陽能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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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在明興路中間路段,市府規劃開發太陽能光電。但其前後路段皆為住宅區,徒留中間路段是魚塭、農地,如今中間路段市府準備填土做太陽能發展,又一綁二十年,喜樹灣裡地區的地方發展將因此延宕,對當地居民甚不公平,建請市府審慎評估其發展,做一個整體性、有規劃的城市發展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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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農業局110年9月3日府農漁字第1101012133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要求市府重新評估明興路段是否適合開發太陽能光電」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推動漁電共生設置,分為「室內養殖屋頂型」及「室外養殖地面型」兩種模式,先由農業局辦理農地容許使用審核,以符合「申請農 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及「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規 定之申請基準或條件予以核定,再依電業相關法規,向地方及中央能 源主管單位辦理太陽光電板設置事宜,同時秉持農地農用相關規範, 且依「農漁為本,綠能加值」原則辦理。
二、南區明興路段容許使用申請案件審核除應符合上開規範外,並且(1) 面積達 2 公頃以上土地開發利用,需實施出流管制計畫,降低附近地 區淹水風險;(2)如案場土地緊鄰道路,將要求建物設施作適當退縮, 並設置綠籬作為緩衝;(3)如有太陽光電模組產生光害,評估設置遮蔽 設施阻隔眩光,以保障行車用路人安全;(4)綜參市府相關局處對該區 發展規劃等作為考量進行審查。本府依據上列原則重新評估審查。
三、「漁電共生」不僅維持漁業生產還可發展綠能產業,邁向新興能源的 城市,期盼能透過發展綠能城市,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及調整產業結構, 以提升未來的農漁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