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2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2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美燕 
連署人
賴惠員、王峻潭、陳怡珍、蔡育輝、邱莉莉 
案由
請在竹溪臨運動公園兩側規劃為街頭藝人表演區域。 
說明
竹溪上游臨運動公園正花巨資整頓,惟工程完成無軟體活動為後續持續推動,意義將銳減且無功能延續性。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18/03/07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照案通過。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8/05/25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8/05/31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7000383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7.4府文藝字第1070741163號函復本會: 本府就「請在竹溪臨運動公園兩側規劃為街頭藝人表演區域」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文化局業於107年6月28日上午10時偕同本府水利局、本府體育處於竹溪工程現場會勘。 二、依據水利局竹溪水環境改善計畫,竹溪工程完成後可規劃為街頭藝人展演之公共空間有六處,分別為入口廣場、湖畔舞台、大樹廣場、人文廣場水霧廣場及榕樹林蔭,詳如附件。工程預計於108年12月底完工,完成驗收後將移交給本府體育處。 三、街頭藝人自107年起改為登記制,目前本市許可之展演公共空間共有40處。本府文化局預計於109年將竹溪臨運動公園之廣場公告成為街頭藝人許可之展演公共空間地點之一,受理申請及管理單位為本府體育處。

一、107年7月4日府文藝字第1070741163號函復。 二、辦理情形 (一)本府文化局業於107年6月28日上午10時偕同本府水利局、本府體育處於竹溪工程現場會勘。 (二)依據水利局竹溪水環境改善計畫,竹溪工程完成後可規劃為街頭藝人展演之公共空間有六處,分別為入口廣場、湖畔舞台、大樹廣場、人文廣場水霧廣場及榕樹林蔭,詳如附件。工程預計於108年12月底完工,完成驗收後將移交給本府體育處。 (三)街頭藝人自107年起改為登記制,目前本市許可之展演公共空間共有40處。本府文化局預計於109年將竹溪臨運動公園之廣場公告成為街頭藝人許可之展演公共空間地點之一,受理申請及管理單位為本府體育處,有關街頭藝人相關資料本府文化局已提供本府體育處。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