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18 
提案性質
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2012/05/16 
來文字號
府農港字第1010416823號 
提案單位/人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所屬動物防疫保護處 
連署人
 
案由
為辦理「標租將軍漁港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修造船廠一、二、四及商二、三、四、五)等17筆市有土地」案,依據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辦理標租及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提請審議。 
說明

一、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之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二、本市將軍區山子腳段3535-32地號等11筆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修造船廠一、二、四)市有地,為加速將軍漁港用地開發,引進修造船廠、遊艇製造業者及民間游資促進地方發展,擬依漁港法第14條規定辦理標租。連同本市將軍區山子腳段3535-44地號(商二、三、四、五)等6筆商業市有地,係位於港區範圍內為促進港區發展,擬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規定及比照漁港法第14條規定辦理標租。(詳如臺南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市有土地擬處分清冊)。

三、上開土地之租賃期為20年並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俾承租人建築建築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四、本案業經本府101年5月16日第66次市政會議審查通過。

 
辦法
請貴會審議,如蒙同意再報請行政院核准,完成處分程序後,於4年內辦理標租。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審查意見
本委員會同意。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12/06/06 
大會決議
本會同意。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12/06/15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10010622號 
執行情形
案由本府財政處於101年7月27日(府財產字第1010613253號函)函請內政部同意標租及核發土地使用權在案。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