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1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建設
- 案號
- 18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2012/05/16
- 來文字號
- 府農港字第1010416823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所屬動物防疫保護處
- 連署人
- 案由
- 為辦理「標租將軍漁港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修造船廠一、二、四及商二、三、四、五)等17筆市有土地」案,依據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辦理標租及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提請審議。
- 說明
一、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之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二、本市將軍區山子腳段3535-32地號等11筆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修造船廠一、二、四)市有地,為加速將軍漁港用地開發,引進修造船廠、遊艇製造業者及民間游資促進地方發展,擬依漁港法第14條規定辦理標租。連同本市將軍區山子腳段3535-44地號(商二、三、四、五)等6筆商業市有地,係位於港區範圍內為促進港區發展,擬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規定及比照漁港法第14條規定辦理標租。(詳如臺南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市有土地擬處分清冊)。
三、上開土地之租賃期為20年並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俾承租人建築建築物,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四、本案業經本府101年5月16日第66次市政會議審查通過。
- 辦法
- 請貴會審議,如蒙同意再報請行政院核准,完成處分程序後,於4年內辦理標租。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本委員會同意。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2/06/06
- 大會決議
- 本會同意。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2/06/15
- 發文字號
- 南議建設字第 1010010622號
- 執行情形
- 案由本府財政處於101年7月27日(府財產字第1010613253號函)函請內政部同意標租及核發土地使用權在案。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