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6次 定期會
- 類別
- 環保衛生
- 案號
- 23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志展
- 案由
- 建請市政府將「大樓淹水救助」納入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中。
- 說明
今年0728及0802因豪雨造成臺南市多處大樓地下室嚴重積水,不過,市政府僅限於「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進行淹水救助,但有些大樓因為地下室淹水導致機電、消防設施全部泡水,損失慘重。大樓住戶同樣也是受災戶,淹水所造成之災損卻無法申請救助,故建請市政府將「大樓淹水救助」納入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中。
- 辦法
如案由。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5/11/28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5/12/04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5/12/15
- 發文字號
- 南議環衛字第 1140012472號
- 執行情形
- 本府就「請市政府將『大樓淹水救助』納入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中」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災害救助金來源為災害準備金,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第三條第一款,其支用範圍應為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三條所定各項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另依「經濟部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標準所稱水災災害救助,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因淹水所致之災害,由主管機關給付水災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救助金」,而非財產損失,且經查其他直轄市(縣市)與本市同,皆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為限。 二、針對車庫、地下室之空間是否可納入災害救助範圍案,本局於113年10月9日以府社助字第1132210807號函,建議水利署將大樓之車庫、地下室納入救助之空間範圍及增加商家之淹水救助,惟經水利署於114年6月20日經水防字第11433024420號函復研議結果不予修訂。 三、另一般大樓機電設備之維護等係屬本府工務局業務範疇,後續將轉請由主管機關通盤檢視並規劃後續處理方向。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