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 類別
- 法規
- 案號
- 2
- 提案性質
- 市府提案-市法規案
- 來文日期
- 2026/03/26
- 來文字號
- 府衛國健字第1150384519號
- 提案單位/人
-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 連署人
- 案由
- 擬具「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敬請審議。
- 說明
- 為因應菸害防制法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將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20歲,並有條件開放指定菸品,爰擬具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二、本案業經本府114年10月21日第720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三、檢附「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條文。
- 辦法
敬請貴會審議。
- 一讀日期
- 2026/04/17
- 一讀審議結果
- 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2026/05/15
- 審查意見
- 一、照案通過,詳審查結果對照表。 二、請提送本委員會目前台南市執行戒煙教育作業辦法,包括教育局端及衞生局端的作業內容。
- 大會決議日期
- 2026/05/27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26/06/03
- 發文字號
- 南議法規字第 1150004037號
- 執行情形
- 巿府衛生局於115年6月18日府衛國健字第1150924668號函回復如下: 本府就未滿20歲吸菸者之「戒菸教育」執行情形,敬答覆如下: 一、 戒菸教育執行法源: 目前對青少年戒菸教育之規劃與執行,係依循「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42條規定及「戒菸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 戒菸教育執行方式,為下列3種: (一)在學戒菸教育,由學校辦理。 (二)非在學戒菸教育,由戶籍所在地之衛生所辦理。 (三)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收容人由矯治機關辦理。 三、衛生局訂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校園通報未滿20歲學生吸菸之作業流程」受理青少年吸菸行為通報、依其在學情況予開立戒菸教育行 政處分及統計執行回報;教育局查獲學生吸菸亦依上述流程辦理,若遇學生使用電子煙情形,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進行通報。 四、本局辦理戒菸教育相關培訓: (1). 衛生所與國、高中(職): 本局依年度計畫會辦理執行人員之戒菸教育在職訓練,提供戒菸教育資源取得管道(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本局菸害防制專區網頁及通報流程等等)、強化執行者信心、技巧。 訓練對象:年初為衛生所同仁、每年8-9月(第一學期開始)為國、高中工作人員。 (2). 醫事人員戒菸服務之基礎及專門課程: 醫療院所之戒菸服務在職教育訓練,觸及地方醫療資源,合約院所可提供青少年戒菸衛教服務協助戒菸。 五、戒菸教育執行統計: (1). 114年接獲通報並完成戒菸教育計有192件。 (2). 115年接獲通報並完成戒菸教育已達14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