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3次 定期會 
類別
教育 
案號
25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呂維胤 
連署人
沈家鳳、陳秋宏、蔡筱薇、郭鴻儀 
案由
建議教育局應給予代理教師一年聘期及給足12個月薪資待遇。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1點第一項規定,代理老師聘約應是一整年。

二、本市整學年的代理老師卻只能以每學期5個半月計算發給薪資,一年最多11個月薪資,薪資不足聘期的12個月。

三、代理教師是代理校內的正式教職的缺額,如果不用代理教師而是用正式教師,人事預算也都得編列,照道理代理教師應有完整一年的薪資待遇。

 
辦法
建議教育局應給予代理教師一年聘期及給足12個月薪資待遇。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4/16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7/01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7/07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7/16 
發文字號
南議教育字第 1090006006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30日府教課(二)字第1090876517號函復本會在案: 本府就「建議教育局應給予代理教師一年聘期及給足12個月薪資待遇」案,敬答覆如下: 一、 本府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代理教師事務,依規定代理教師之本職工作係代理編制內教師所遺之「課務」,因暑假期間並未有學生到校上課,無課務可供代理,爰其聘期依規定應為實際開始上課日(開學日)起至隔年結業日止(約至隔年6月30日);惟為保障代理教師年資提敘權益,本市代理教師之聘期一直以來均依實際開始上課日(開學日)起至隔年7月1日止。 二、 又為保障代理教師非聘期間至校服務之福利薪津,本府教育局業以108年8月8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80929528號函,請各校倘因學校校務需求,有要求代理教師在聘期外時間(如暑假)到校工作之事實,應確實依相關規定按日發給薪資,符應現行法規並兼顧代理教師權益。 三、 綜上,本市代理教師聘期待遇皆依相關規定辦理,聘期內支領月薪;非聘期內,應學校要求有到校工作之事實,則屬覈實支領日薪範疇。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