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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李中岑、周麗津、蔡宗豪、Ingay Tali 穎艾達利、王家貞、蔡淑惠、曾培雅、蔡育輝、尤榮智、陳怡珍、曾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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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向中央爭取修改公務人員加班費計算以全薪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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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向中央爭取修改公務人員加班費計算以全薪計算」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5條規定略以,直轄市政府員工給與事項,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次依行政院所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公務人員每小時支給基準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爰經本府詳慎考量警察及消防人員職務屬性,及現行加班補償尚難反映其職務之繁重及危險程度,業以本府113年7月15日府人給字第1130993147號函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議加班費計算基準增列職責繁重或工作具危險性者加給。
三、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13年7月17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502號函復略以,公務人員加班費計支內涵向採明列方式規範,並以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計算發給;另警勤加給及消防人員危險加給係依服務地點、職務特殊性、人才供需等考量因素,額外給予之個別待遇項目。前開待遇項目如納入加班費計支內涵,恐將造成支領其他職務加給人員援比效應並恐排擠其他業務支出,影響機關政務推動,未採納本府建議。
四、嗣後擬待適當時機再予建議,以期加班費能適度反映職務特性並給予相當及合理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