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5次 臨時會 
類別
建設 
案號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許又仁 
連署人
蔡育輝、陳昆和、周奕齊、林易瑩、林美燕、周麗津、吳禹寰、Ingay Tali穎艾達利 
案由
因特殊事業目的,中央推動劃設退輔會龍崎工廠為龍崎工業區,隨歷史更替,此特殊事業目的之需求已經消失,應回歸自然地景全區保留及推動地質公園,帶動地方發展,請台南市政府向中央要求龍崎工業區解編。 
說明

一、龍崎牛埔自然地景的審議,目前已完成生態調查、地質調查,正擬具評估報告,預定今年9月份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

二、推動龍崎牛埔自然地景的劃設,保存當地世界特色的泥岩堊地,並朝兼具文化與觀光的面向來規劃,帶動地方發展,是在地民眾、公民團體、台南市政府及中央持續努力的方向。

三、原有龍崎工業區從事特殊事業目的的工業用途既已不在,建請台南市政府向要求經濟部研議解編工業區及工業用地,請原報編機關經濟部廢止工業用地報編,請內政部就土地使用分區做合適調整。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2020/08/25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0/09/07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0/09/09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0/09/14 
發文字號
南議建設字第 1090008352號 
執行情形
本案經市府109年10月6日府經區字第1091143077號函覆如下: 本府就「向中央要求龍崎工業區解編」案,敬答覆如下: 一、 龍崎工業區為63年由行政院國軍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獎勵投資條例申請設置,於65年開發完成,面積約 341公頃。 二、 依經濟部100年9月26日經工字第10004606010號函「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及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由行政院核定設置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其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原核定設置之權責機關應為產業創新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故龍崎工業區廢止原核定設置之權責機關為經濟部。 三、 本府於109年 9月 26日以府經區字第1091146842號函請經濟部評估廢止工業區原核定設置。 四、承蒙貴會及議席對於龍崎工業區解編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