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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 蔡旺詮、唐碧娥、周奕齊、李偉智、Ingay Tali穎艾達利、蔡育輝、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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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市府增購移動式聲音照相設備,以利加強本市機動車輛產生噪音之管制以及設立前有聲音照相之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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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本府就「建請市府增購移動式聲音照相設備,以利加強本市機動車輛產生噪音之管制以及設立前有聲音照相之告示牌」案,敬答覆如下:
一、本府為有效降低改裝噪音車擾寧情事現階段聲音照相稽查主要以 4 台固定式聲音照相全時段取締並機動式調整設置位置並搭配2台移動式聲音照相設備統計111年1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止,聲音照相科技蒐證取締共告發61輛,罰鍰144,000 元 。
二、辦理情形:
1.鑑於移動式聲音照相設備需額外搭配人力運作在有限人力下規劃以固定式全時段機動取締取代移動式。
2.本局自110年至111年9月30日止已建置6套,包含2套移動式(其中1套為環保署借用)及4套固定式聲音照相設備,並設置55面警示告示牌於各重點路段提醒用路人降低音量;另111年度採購6套固定式聲音照相設備俟驗收完成後投入取締本市噪音車。
3.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裁罰需符合下列條件:
(1)現地環境虛無雨路乾且風速不得大於5m/s。
(2)噪音事件前後3秒影像無其他車輛音量干擾。
(3)背景噪音與事件噪音相差至少3分貝以上。
(4)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值。
4.聲音照相告示牌設立,本局將持續針對重點陳情路段,且合適地點設置,以提醒用路人行駛該路段時,降低音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