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3次 定期會
- 類別
- 工務
- 案號
- 29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李坤煌
- 連署人
- 曾培雅、蔡育輝
- 案由
- 建請市府訂定建築物透天式構造集居社區管理自治條例,以利社區維護管理,提升居住品質。(第三次提案)
-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與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理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但其應以「同一建築基地」範圍為限,故市府主管單位以不符條例規定,無法核准透天式集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報備。
二、依地方之特性,南部地區民眾對透天式建築物情有獨鍾,故南市透天式集居社區特多,但依法無據無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
三、社區民眾自主性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社區住戶公約,自主管理,可提升居住品質、安全維護並減少違法情事發生。
- 辦法
- 建請儘速訂定透天式集居社區管理自治條例。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6/04/11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函送市府研辦。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6/08/23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備註:係經第2屆第7次臨時會第2次會(105年8月23日)決議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6/08/31
- 發文字號
- 南議工務字第 1050004422號
- 執行情形
- 本案經市府105年10月11日府工使二字第1051042296號函復: 本府就「(案由)建請市府訂定建築物透天式構造集居社區管理自治條例,以利社區維護管理,提升居住品質。」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本案本府業於105年8月1日召開跨局處會議決議,建築物若以法定空地內之私設通路相連接或有其他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情形,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合意為利於管理,本府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3款規定,讓想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區分所有權人除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檢附應備文件外,另提供如擬申請範圍全體同意書、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共同設施說明書等文件,向本府申請報備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得逕行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需訂定自治條例。
- 回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