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3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保安 
案號
49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蔡筱薇、曾信凱、曾培雅、蔡旺詮 
連署人
 
案由
東區的林森路一段184至林森路一段224號之騎樓停車問題,建請相關單位考量地方住家騎樓的需求,採取因地制宜的方法。 
說明

根據《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而騎樓保留1.5米外的空間,應讓所有權人自行使用。

相關單位應提出一致的配套措施,如合法性、課稅、設計規範不會影響通行,再透過管理的方式解決此問題,對於公、私領域模糊地帶的騎樓地做適度規範或釐清。

建請市府針對東區林森路一段184號至林森路一段224號之特定路段考量地方住家騎樓的需求,採取因地制宜的方法。

 
辦法
如案由。 
一讀日期
2022/04/13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2/06/22 
審查意見
一、函送市府研辦。 二、建請大會決議擇期召開「騎樓違停改善」專案報告。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2/07/04 
大會決議
一、函送市府研辦。 二、於下次定期會安排「騎樓違停改善」專案報告。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2/07/06 
發文字號
南議保安字第 111000717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東區的林森路一段184至林森路一段224號之騎樓停車問題,建請相關單位考量地方住家騎樓的需求,採取因地制宜的方法」案,敬答覆如下: 一、 依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合先敘明。 二、 針對本市東區林森路一段等特定路段住家騎樓停放汽車需求,本府交通局於111年7月1日與工務局、都發局、警察局、法制處、東區區公所共同研商,經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人行道包含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等,另同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人行道為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次查第90-3條第1項規定,在人行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依據前開規定騎樓屬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雖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另行規定停車處所,惟以機車、慢車為限,爰騎樓規劃汽車停車空間尚無現行法規之適用。另查案地周邊林森路、長榮路及路外停車場已設置500逾席汽車停車位(路外436席、路邊53席),可供使用。 三、 綜上,騎樓(含騎樓退縮地)主要設置目的係供公眾通行使用,考量騎樓停車可能影響行人通行安全與暢通,原則不另劃設機、慢車停車位;惟如需因應特定區域殷切之機、慢車停車需求,本市騎樓開放停車之執行方式,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之規定,並循既有遇案處理原則,倘騎樓之寬度扣除機、慢車停車位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寬至少大於1.5公尺以上,由相關單位共同會勘並凝聚共識後,於騎樓設置標線另行規定機車停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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