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68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林志展周嘉韋 
連署人
黃麗招邱昭勝 
案由
建請市政府促請經濟部應修正「優惠電價收費辦法」,解決獨立門牌之公幼,與私幼電價差額補貼問題。 
說明
  1.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僅補助中小學和社福機構,造成「獨立門牌」之公立幼兒園以及私幼恐成「電價優惠孤兒」。相關受影響之公幼面臨有時電價過高,造成校務運作經費受衝擊,而私幼有關成本更可能直接回歸至就讀學童之家長身上。
  2. 此外,「優惠電價收費辦法」未顧及公私幼,不以優惠電價計之,實已逾越其依據之「電業法」第52條第一項:「…各級公私立學校…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之低標,造成不公,為顧及本市相關校園之經營平順,確保孩童受教權,並衡平家長經濟之潛在負擔,建請市政府促請經濟部應修正「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辦法

如說明。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3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50005685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市政府促請經濟部應修正「優惠電價收費辦法」解決獨立門牌之公幼,與私幼電價差額補貼問題」案,敬答覆如下: 一、查現行《優惠電價收費辦法》之適用對象,係考量國小、國中及高中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為照顧學生學習環境品質而納入優惠電價適用範圍;幼兒園因屬學前教育階段,尚非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範圍,爰未納入適用範圍。 二、次查台灣電力公司考量教育機構營運及學生受教權益,將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列為電價照顧對象,採行凍漲電價等措施。另依行政院113年7月8日會議決議,自115年度起,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含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學用電優惠電價及凍漲差額電價,由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三、有關本市私立小學及私立幼兒園部分,本府教育局考量私校(園)亦屬教育體系一環,已補助115年度其優惠電價及凍漲差額電價計834萬6,000元,並自116年度起,將私校(園)優惠電價及凍漲差額電價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四、綜上,現行《優惠電價收費辦法》未明文將幼兒園納入優惠電價適用範圍,惟實務上公私立幼兒園已透過台電凍漲電價措施及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獲得相應照顧,已實質達成照顧幼兒園營運及維護幼兒受教權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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