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議案屆次別
- 第2屆 第2次 定期會
- 類別
- 教育
- 案號
- 12
- 提案性質
-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 來文日期
- 來文字號
- 提案單位/人
- 林美燕、林燕祝
- 連署人
- 王家貞、李中岑、曾培雅
- 案由
- 本市各級學校水電費不足,請教育局補助經費應一次到位。
- 說明
- 開源和節流都是解決問題的方式,各校在「節流」措施上大致上會去努力,但「開源」就不容易,國中小沒賺錢能力,不足的部分仰賴教育局補助。
- 辦法
- 補助各校水電費應一次到位,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八月份。
- 提案附件
- 一讀日期
- 2015/08/28
- 一讀審議結果
- 委員會審查日期
- 審查意見
- 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附件
- 大會決議日期
- 2015/11/05
- 大會決議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大會決議附件
- 發文日期
- 2015/11/12
- 發文字號
- 南議教育字第 1040007600號
- 執行情形
本案經臺南市政府104年11月18日以府教秘字第1041138331號函覆本會在案︰ 本府就「本市各級學校水電費不足,請教育局補助經費應一次到位」決議案,敬答覆如下: 一、學校水電費每年皆依「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將水電費編列於各校預算。 二、因水電費係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為免部分學校寬估經費,排擠到其他水電費不足之學校,本府亦編列學校水電費預算供各校不足時申請補助,由本府統籌做最有效率之利用。 三、針對水電費不足部分,每年會分三次調查補助,以補足不足部分為原則,今(104)年度已分別於6月及9月辦理兩次補助,除未向本府申請補助之學校外,其餘均視各校經費需求審酌補助以應不時之需。
市府執行情形: 一、 104年11月18日府教秘字第1041138331號函復。 二、 針對水電費不足部分,每年分三次調查補助,以補不足部分為原則。 三、 因水電費係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為免部分學校寬估經費,排擠其他水電費不足之學校,本府亦編列學校水電費預算供各校不足時申請補助,由本府統籌做最有效率之運用。
- 回覆附件